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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锁具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

   日期:2010-04-10     浏览:382    评论:0    
核心提示:第一章 集体商标的宗旨 第一条 了促进小榄制锁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共同维护和提高本地区锁具产品的市场信誉,保护小榄制锁行业


第一章 集体商标的宗旨

第一条 了促进小榄制锁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共同维护和提高本地区锁具产品的市场信誉,保护小榄制锁行业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结合小榄镇制锁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中山锁具集体商标是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其所有权属于中山市小榄锁业协会。

第二章  集体商标的品质

第三条 使用该集体商标的产品质量要达到相应类别的“中山市锁具联盟标准”要求。

第三章 集体商标的使用条件和手续

第四条 中山市小榄锁业协会会员按本规则履行手续后,均可使用该集体商标。

第五条 使用中山锁具集体商标的单位应办理如下手续:
(一)申请使用的单位必须具备的条件:

1、有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2、有固定经营场地。

3、必须是中山市小榄锁业协会会员。

4、必须愿意接受中山市小榄锁业协会不定期的质量监督抽查,监督抽查不限于采用集体商标的产品,而是包括企业生产的所有锁具产品,并且检验合格。对于外购关键配件的企业,必须协助中山市小榄锁业协会对配件企业进行同样的质量监督检验。并且配件进厂要有相应的检测手段。

5、企业内部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技术文件。

6、采用集体商标的企业生产的所有产品必须要达到或超过行业标准或国家标准的技术要求。

(二)申领中山锁具集体商标准用证

1、申请使用中山锁具集体商标的单位向中山市小榄锁业协会提出书面申请。

2、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后, 60天内,中山市小榄锁业协会对申请单位进行实地考察,对产品进行抽样检测;依据考察情况和检测结果综合评价,作出书面评价意见。

3、经综合评价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与中山市小榄锁业协会签订中山锁具集体商标使用许可协议及中山锁具集体商标使用承诺书,以下分别简称许可协议、承诺书,并报工商局备案。

4、获准使用中山锁具集体商标的单位领取由中山市小榄锁业协会签发的中山锁具集体商标准用证。

(三)领取集体商标标识,按统一要求在商品包装上印刷商标标识。

(四)按照集体商标使用收费标准交纳商标管理费。

第三章 使用集体商标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使用中山锁具集体商标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在其产品上使用该集体商标;

(二) 使用该集体商标进行广告宣传;可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中山锁具集体商标使用牌匾;

(三) 对商标的使用和管理费有监督、建议的权利;

第七条 使用中山锁具集体商标成员的义务:
(一) 维护使用中山锁具集体商标产品的质量和市场声誉,保证产品质量稳定,且不低于申请时质量的水平;

(二) 按“中山市锁具联盟标准”的要求进行生产和检验,愿意接受小榄锁业协会对产品质量的不定期的检测和商标使用的监督,支持协会质量监督抽查工作;

(三) 中山锁具集体商标的使用者,应有专人负责该集体商标标识的管理、使用,确保中山锁具集体商标标识不失控、不挪用、不流失,不得向他人转让、出售、馈赠中山锁具集体商标标识,不得许可他人使用中山锁具集体商标;

(四) 按规定按时交纳管理费;

(五) 凡违反本规则而引起的经济责任,由商标使用者自行承担;

(六)使用者在中山锁具集体商标准用证有效期满前60日内重新申请并签订许可协议和更换中山锁具集体商标准用证。

第四章 集体商标的管理与保护

第八条 中山市小榄锁业协会是中山锁具集体商标的管理机构,具体实施下列工作:
(一) 组织本组织成员对《中山锁具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进行制定和修改;

(二) 组织、监督成员按本规则使用该集体商标;

1、中山市小榄锁业协会负责对使用中山锁具集体商标企业和生产经营者提供品牌支持和技术服务,做好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测工作,会同工商局等相关部门加强对中山锁具品牌的宣传、保护工作,依法打击侵犯中山锁具体商标的违法行为。

2、小榄镇制锁行业集体商标受到侵害时,小榄锁业协会依法维护协会权益,必要时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商标持有人责令其限期改正,不能按期改进的取消商标使用权。

(1) 出售产品经检验不合格的。

(2) 拒绝接受产品监督检验的。

(三) 负责对使用该集体商标的产品进行全方位的跟踪管理;

(四) 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测:

1、协会确定“中山市小榄五金检测服务有限公司”为使用集体商标的指定产品监督检测机构。

2、协会随时组织力量对使用集体商标以及协会推荐的配件企业进行监督抽查。

3、 对抽检不合格的企业,协会责令其召回市场上流通的该型号产品,收回其中山锁具集体商标准用证,待其整改合格后方能重新允许使用中山锁具集体商标,不能按期整改的将取消集体商标使用权。

4、对于被取消商标使用权的企业,五年内不得使用中山锁具集体商标。

(五) 对违反本规则的成员做出处理。

第九条 对本规则条款的修改,应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审查核准。使用该集体商标的成员变化时,中山市小榄锁业协会将使用该集体商标成员的名称、地址、使用商品等内容报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备案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 非中山市小榄锁业协会的成员,擅自在本申请商品上使用与该集体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中山市小榄锁业协会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有关法规的规定,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报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侵权者的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中山市小榄锁业协会成员在使用该集体商标时违反本规则,协会有权取消其成员资格,收回其中山锁具集体商标准用证和已领取的集体商标标识,必要时将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调查处理,或寻求司法途径解决。

第十二条 集体商标实行“动态管理”,废除终身制,对不合格者坚决摘牌并公之于媒体。还要严格执行中山锁具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对未得到授权而擅自使用的,要坚决予以查处。

第十三条 中山锁具集体商标使用许可协议、中山锁具集体商标准用证有效期为三年,到期继续使用者,在有效期满前60天内向注册人提出续签协议的申请,逾期不申请者,协议有效期满后不得使用该商标。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中山锁具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费,由中山市小榄锁业协会确定。

第十五条 中山锁具集体商标的管理费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商标注册事宜、印制集体商标标识、检测产品、受理集体商标投诉、收集案件证据材料和宣传集体商标等工作,以保证中山锁具集体商标的信誉,维护中山市小榄锁业协会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本规则自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受理该商标注册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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