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会员和理事
第八条 锁具分会按照《中国保安协会章程》的规定,发展会员,其发展的会员为中国保安协会会员。
第九条 锁具分会实行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制。
第十条 申请加入锁具分会的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中国保安协会章程》和本管理办法;
(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并具备合法资质的从事锁具生产、安装、修配、开锁服务的公司、培训机构、锁具修理工具设备的研制等相关单位或个人;
(三)支持关心锁具修理业发展或为锁具修理业做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锁具修理工协会或公安机关主管部门推荐申请,也可直接向锁具分会申请;
(二)理事会议审议通过。理事会闭会期间,由锁具分会会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并报中国保安协会备案;
(三)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二条 锁具分会可以聘请国内外知名专家或行政负责人为锁具分会专家。所聘请人员应报中国保安协会批准备案。
第十三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锁具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锁具分会组织的相关活动;
(三)获得锁具分会提供的信息和服务;
(四)对锁具分会的工作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优先参加锁具分会组织的技术培训;
(六)退会自由。
第十四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锁具分会的决议;
(二) 维护锁具分会的合法权益;
(三) 完成锁具分会交办的工作;
(四) 向锁具分会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资料;
(五) 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五条 锁具分会会费标准参照中国保安协会会费标准,具体标准另行规定。
第十六条 会员(理事)退会需向锁具分会提交书面申请,并交回会员(理事)证。会员(理事)一年未交纳会费并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由锁具分会收回会员(理事)证。
第十七条 会员有违法或者严重违反本管理办法行为的,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予以除名。
第十八条 理事除具备锁具分会会员应具备的条件外,还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所在单位或个人必须先获得锁具分会会员资格;
(二)在中国境内具备合法资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主要管理人;
(三)具备中级以上(含中级)职称或相当于中级以上(含中级)职称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企业管理人员和专家、学者;
(四)所在地锁具修理业组织或公安机关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
第十九条 理事当选程序:
(一)提交书面 申请。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锁具修理工协会或公安机关主管部门推荐申请,也可以由申请人直接向锁具分会申请。
(二)锁具分会理事会审议通过。理事会闭会期间,由锁具分会会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并报中国保安协会备案;
(三)颁发理事证书。
第二十条 理事除履行锁具分会会员应当履行的职责外,还需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理事会的决议,完成理事会交办的工作;
(二)积极向理事会提供建设性工作意见;
(三)积极向理事会反映业内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推荐优秀的专业人才;
(四)协调和组织所在单位或所负责监管、指导的单位,积极参加分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二十一条 理事因故不能参加锁具分会活动的,可委托其他人代理参加。连续两年未委托其他人代理参加锁具分会活动,且不履行职责的,视其自动放弃理事资格,锁具分会收回其理事证(牌)。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与罢免
第二十二条 锁具分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管理办法;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分会的工作任务;
(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应当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应当由理事会讨论通过,报主管单位审查并经过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领导本协会的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情况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
(七) 领导锁具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应当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应当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九条 锁具分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保安协会章程》;
(二)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感和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
(三)熟悉了解业内情况;
(四)在业内具有一定的威信和知名度;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无刑事犯罪记录。
第三十条 锁具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人选由中国保安协会会长办公会议提名,经中国保安协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任期4年,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由中国保安协会审查批准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 锁具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执行情况;
(三)代表分会参加有关会议和活动,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主持会长办公会议。
第三十二条 锁具分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确认;
(四)决定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