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了解,被告人廖某明1996年至2010年10月在该公司工作,2007年5月至2010年10月任生产企划部副部长,主要负责接受订单、安排生产及出货工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廖某明无视国家法律,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应依法惩处。鉴于被告人廖某明有立功表现,依法可减轻处罚。被告人廖某明在案发后能主动退出犯罪所得赃款,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前述判决。
经了解,被告人廖某明1996年至2010年10月在该公司工作,2007年5月至2010年10月任生产企划部副部长,主要负责接受订单、安排生产及出货工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廖某明无视国家法律,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应依法惩处。鉴于被告人廖某明有立功表现,依法可减轻处罚。被告人廖某明在案发后能主动退出犯罪所得赃款,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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