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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安协会锁具修理工分会暂行管理办法

   日期2:2011-05-20     来源:锁友家园    浏览:754    评论:0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制度
第三十三条  锁具分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资助;
(三) 捐赠;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锁具分会会费应按照一定比例交纳中国保安协会,经营收入应当用于本管理办法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作为利润进行分配。
第三十五条 锁具分会遵守国家财务制度,严格财务管理,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
第三十六条  锁具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和专职出纳。会计人员应当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第三十七条 锁具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中国保安协会和锁具会员代表大会及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八条  锁具分会换届报告及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费管理情况应当报请中国保安协会审核,换届财务报告应当请民政部指定的会计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锁具分会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锁具分会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锁具分会管理办法的修改,应当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报请中国保安协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锁具分会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锁具分会终止动议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五条  锁具分会终止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锁具分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锁具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进行处置。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属锁具分会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自中国保安协会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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