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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后山西“开锁匠”上岗需佩戴工作证

   日期2:2014-01-15     来源:生活晨报    浏览:400    评论:0    
核心提示:1月13日,省政府出台《山西省开锁业治安管理规定》。今后,开锁从业人员提供开锁服务应当佩戴《开锁服务工作证》。《规定》指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5日内,开锁业经营者应当到所属县(区、市)公安局(分局)治安部门登记备案。开锁企业在办理登记备案时,其从业人员应到公安机关进行指纹、掌纹采集;企业应当安装治安管理信息系统。
   开锁业经营者备案后,由市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统一发放《山西省开锁业治安管理备案证》(以下简称《备案证》)。同时为从事开锁业务的从业人员发放统一印制的《开锁服务工作证》。《备案证》是开锁企业在当地从事开锁经营活动的唯一备案证件,企业停业时必须交回原发证单位。不得转让、涂改或买卖。 开锁从业人员提供开锁服务应当佩戴《开锁服务工作证》。
  开锁业治安管理备案证有效期为一年,到期后需携带《备案证》原件,到市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办理年检。开锁从业人员为个人提供开锁服务,应当查验并登记委托开锁人的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开锁时应当有邻居、社区或者物业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在场;开锁从业人员为单位提供开锁服务的,应当查验求助单位的有关证照及加盖公章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书,并登记保存;开锁从业人员为委托开锁人开启各类机动车锁或配置机动车钥匙的,应当查验登记委托开锁人的居民身份证、行车证、驾驶证等有效证件,并复印留存;委托开锁人不能提供居民身份证、行车证、驾驶证等有效证件的,应当在辖区公安派出所民警的监督下实施开锁,并在开锁后查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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