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民李晨曦在朝阳区红旗街开了一家小型超市,经营日用百货。2013年8月15日,一名顾客从他经营的超市购买了两把铁挂锁,没想到几天后他被告上法院。原来,买锁的人是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委托的代理律师。
原来,李晨曦贩卖的锁具上的商品标识与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商标基本一致。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为“三环”牌锁类商标专用权人,持有国家商标局的商标注册证,该商标处在有效的续展期内。
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认为李晨曦侵犯了他们的合法权利,故请求法院判令李晨曦停止侵权,赔偿销售侵权产品致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的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1.5万元。
在庭审过程中,法官当庭拆封公证封存的物品,通过比对,被控侵权商品(锁具2把)上的商品标识与涉案注册商标基本一致。而通过比较被控侵权的商品和原告销售的铁锁,从材质、包装等方面可以判定,被控侵权商品并非原告生产。
最终,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令李晨曦立即停止实施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销售行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6000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