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成了中国 反“黑哨”第一人
对足球的“黑哨”问题,我关注已久。虽然我不太懂足球,但我身边有众多中国足球的忠实拥趸。他们对中国足球联赛中出现的“黑哨”行为表现出来的痛恨之情,深深地震撼了我的内心。由于我特殊的人生经历和企业家的身份,使我对一切造假行为恨之入骨。我觉得,足球“黑哨”就像是一种病毒,如果不认真处理好,中国足球就会随着这种病毒的扩散,毒害足球的生命,甚至影响到整个社会的公平正义。想到这些,我的心里总是久久不能平静,那些时候我总在不断地问我自己:我该怎么办?听之任之,不能,我是绝不能这样视而不见,不当一回事!于是,我暗下决心,要把这件事管起来。在亲朋好友的帮助下,我通过媒体和其他渠道获取了更多的关于“黑哨”的事实和证据,在弄清了基本事实的情况下,我觉得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反“黑哨”的建议,已是“箭在弦上不得不发”了。于是,我在2002年1月16日将一份闭会期间的建议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寄出,这就是后来被媒体称为全国人大代表第一个就反“黑哨”问题提出的建议。为此,《羊城晚报》编发“独家报道”大力支持。
由于此前国内众多媒体对此事己高度关注,我这个建议一提出,当即引来了《羊城晚报》的跟踪报道。2002年1月17日《羊城晚报》在该报第一版显著位置编发了该报记者采写的三篇消息:《全国人大代表黄德明提交建议强烈要求司法介入 把“黑哨”盖子彻底揭开!》、《广东省人大法委负责人认为 裁判收取黑钱 法律肯定能管》、《多位人大代表支持打“黑哨”足坛不反腐败 足球没有希望》。我在这份名为《关于强烈要求严厉打击足球运动中的犯罪行为的建议》中,建议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有关部门立即就查处足球裁判收黑钱的事件进行协商,确定方案,尽快出击,在全国范围内严厉打击足球运动中的犯罪行为,给一个让全国人民满意的结果,使查处足球“黑哨”问题正式摆上司法机关的议事日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权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有关机关、组织必须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按有关规定,全国委会将把此建议转给司法机关,司法机关应在规定期限内答复,代表对答复不满意,司法机关应再次作出答复。
我在建议中说,从新闻媒体的报道来看,足球裁判收黑钱的事实已非常明显,至少线索非常清楚。很多法学界人士判定:场外收取黑钱的裁判构成犯罪是肯定的。但这需要更强有力的司法部门介入才能把整个黑幕揭开。只是,足球俱乐部与中国足协在将证据提交给司法机关、提请司法介入方面至今还没有采取老百姓期待已久的动作,所谓的“打黑运动”有点“雷声大,雨点小”。
我在建议中还穷追不舍,提出是否我们的司法机关只能等他们将证据送上门呢?他们要是不交证据给司法机关又将拖到什么时候呢?按照法律规定公安、检察机关除了接受群众举报之外,对这种涉嫌的刑事案件,有权根据线索主动去调查取证,要求有关俱乐部提供证据。对这种全国人民都已知道的线索、举国上下都关注的问题,司法机关绝对不能坐视不理,通过司法调查,侦破案情并不难。“反黑哨”建议得到各方回应,由于众多代表的参与,有关部门纷纷就“反黑哨”问题给出了明确答复,并最终促成了“反黑哨”得到了解决,其后更有“著名裁判”被逮捕,直至判刑。我因为是第一个提出建议的,我为能做成这样一件有意义的事而感到无限的幸福和自豪,更感受了一个人大代表的光荣。